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梁少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雷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先后来到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批发市场南面的工地处聚集,经预谋后,五人以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梁少锋负责提供诈骗用的银行卡账户以及套现。被告人梁少锋与黄雷英还预谋二人共同实施诈骗,由黄雷英拨打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由梁少锋拨打电话诈骗钱财。
1、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经预谋,由黄雷英使用号码为1708449****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胡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胡某某误认为其是“杨校长”,次日,梁少锋以该电话拨打给胡某某,冒充“杨校长”,以需要送礼,但不方便给现金为由,二次让胡某某转款共计9800元至户名为“王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胡某某随即二次转款共计9800元至该银行账户。
2、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号码为1718032****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刘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刘某某误认为**单位厂长,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但不方便给现金为由,让刘某某转款5000元至户名为陈某丁的农业银行账户,因刘某某转账时发现无法转入该银行卡,陈某甲又提供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某随即转款5000元至该银行账户。
3、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梁少锋使用号码为1708449****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汪某甲,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汪某甲误认为其是客户,以需给领导送礼,但不方便给现金为由,让汪某甲转款5000元至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汪某甲随即转款5000元至该银行账户。
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号码为1708440****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汪某乙,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汪某乙误认为其是客户,以急需用钱为由,让汪某乙先后二次各转款5000元共计10000元至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汪某乙随即二次转款共计10000元至该银行账户。
5、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经预谋,由黄雷英使用号码为1708440****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苏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苏某某误认为其是客户,次日,梁少锋以该电话拨打给苏某某,冒充苏某某客户,以急需用钱为由,让苏某某转款5000元至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苏某某随即先后二次各转款2000元、3000元共计5000元至该银行账户。
6、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使用号码为1718032****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肖某某,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肖某某误认为其是老乡,以需给领导送礼,但不方便给现金为由,让肖某某转款3000元至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肖某某随即转款3000元至该银行账户。
7、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经预谋,由黄雷英使用号码为1708449****的电话拨打给在广东东莞的被害人陈某乙,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使陈某乙误认为其是合作方领导,次日,梁少锋以该电话拨打给陈某乙,冒充陈某乙的合作方领导,以需给领导送礼,但其银行卡限额为由,先后三次让陈某乙转款共计160000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陈某乙将90000元转入户名为“陈某丙”的工商银行账户,将70000元转入户名为陈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
8、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使用号码为1708449****的电话拨打给属于广东东莞的不同电话号码,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实施诈骗,其拨打电话达800余人次。
2019年9月25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柳州市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批发市场南面工地处抓获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达到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达到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拨打诈骗电话达到500人次以上,属于有其他严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诈骗数额没有查证,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伏秀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少锋、黄雷英、陈某甲、赖某某、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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