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住叙永县**镇**巷**号**单元**号。2014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叙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住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志才,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号。2013年6月3日因吸毒被宜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业,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骆某某、吴某某、齐志才、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齐志才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二次退查重报,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二人商量共同到外地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回珙县出售,由赵某某负责筹集毒资,吴某某负责联系毒品卖家。次日,被告人赵某某将其川Q*****奇瑞瑞虎白色越野车在珙县**镇**二手车行抵押得款1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同时,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齐志才的介绍联系到了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的毒品卖家赖某某,齐志才在电话中与赖某某约定购买一万元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租用其表弟高某某的川Q*****汉腾越野车,由高某某驾车,被告人齐志才带路,与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一同前往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被告人吴某某、齐志才在林业宾馆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出租屋内向被告人赖某某、骆某某购买了一包价值一万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8时返珙途经长宁县双河镇高速路出站口时,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齐志才被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挡获,并在其乘坐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7.72克。随后在被告人齐志才的配合下,宜宾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于当日22时许在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刘某某的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赖某某、骆某某、刘某某抓获,在被告人赖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7025元,在被告人骆某某身上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0.26克和2颗麻古0.18克,在刘某某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52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毒品扣押、取样、称量笔录、搜查笔录、现勘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齐志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骆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齐志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齐志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齐志才具有立功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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