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黄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教育产业园**库房盗走新电线18圈,在二人携带赃物离开案发现场途中,被巡逻人员发现,赖某某驾驶摩托车装载着盗窃的电线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掉落3圈电线,剩余15圈电线被赖某某藏于工农坡,黄某某被巡逻人员当场控制,并报警将其抓获。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15圈电线共计价值3393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线发票复印件及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黄某某各拘役三个月,如赔偿可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22532****;被告人黄某某住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337266****。
2.卷宗材料4册、视频光盘5张,一证通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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