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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21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商务大厦**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赖某某和艾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西湖区、红谷滩新区先后注册成立南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将领取的营业执照卖给魏某某等人,其中赖某某共获利人民币3950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商务大厦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信息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赖某某的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同他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累计14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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