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赖永洪,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铜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永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中午,被告人赖永洪在铜鼓县陈家坑路口的沿河餐馆用餐时饮了酒,下午18时许,其在铜鼓县温泉加油站路段的路边驾驶车牌号为赣******福田牌灰色小货车起步倒车时,由于未注意观察,车辆尾部与被害人武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武某乙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晚20时12分,交警带赖永洪到铜鼓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15mg/100ML。经铜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铜鼓县交警大队认定,赖永洪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赖永洪主动报警并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赖永洪赔偿被害人家属2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甲、邓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赖永洪的供述与辩解;
4.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铜公交认字【2019】第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铜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尸)字[2019]第015号鉴定书、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赣中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095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永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永洪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永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瑶
赵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赖永洪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卷宗材料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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