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附**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吉利东路华源港口物流公司场地驾驶赣J2****/赣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车身右侧撞向赣J6****/赣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左前门,致使赣J6****/赣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欲下车的文某某受车门挤压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赖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文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挤压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车主周某某赔偿被害人文某某家属十五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2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附**号家中,联系电话1380799****。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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