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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村**组**号,住安徽省宁国市**路 **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宣州区古泉镇古泉街道方向往邵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邵村路九联山茶场下坡弯道处,碰撞迎面驶来的汤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邵某某),造成汤某某当场死亡、邵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汤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汤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赔偿被害人汤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住所:安徽省宁国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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