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06时许,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QB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沿S113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S113线207KM+100M(阳春市合水镇合水糖厂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同方向行驶、由张某某宽驾驶的鲁H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未调解成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悦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