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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浙HQ7****号小型轿车,沿衢州市东港开发区绿岛南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绿岛南路碧桂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车辆前侧碰撞行人余某甲,余某甲随即摔倒,并再次碰撞停靠在该路段的浙HD1****/浙HF1****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余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衢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集聚区大队认定,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余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赖某某已垫付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88900元。2020年5月28日,本院告知赖某某认某某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某某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驾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死亡证明、认某某具结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杨某甲、余某乙、杨某乙建等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姗姗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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