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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案发前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违法未处理,停止使用),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金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赣州**电子厂”门前路段时,碰撞路侧花坛,造成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性,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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