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乡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被告人赖某甲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7S****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怀乡镇往信宜市茶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怀乡镇罗马路段时,遇见杨某甲驾驶粤K57A05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搭乘杨某乙在前方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为超越对方车辆,于是赖某甲驾车越入左侧车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赖某丙醉酒后驾驶的粤K337Z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人车跌地,随后赖某丙的头部被杨某甲驾驶的货车的左后轮压过,造成赖某丙当场死亡,赖某甲受伤,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丙和杨某甲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戊、赖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
检察官助理:林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信宜市**乡镇**村**号,联系电话15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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