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3********,汉族,中专文化,宁远县**局**所工作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站,住宁远县**街道**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1mg /100ml)驾驶湘MK****小型轿车从宁远县中和镇绿源村出发驶往宁远县城方向,行至S236线宁远县垃圾掩埋场路段,因操作不当,撞上右侧钢护栏后,将行走在路边的行人李某某、杨某某撞倒在地,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赖某某驾车逃逸。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委会作出认定:赖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其家中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公物鉴(法病)字 [2020]6、7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夏瑜
检察官助理:邓小萱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电子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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