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6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司机,户籍地址: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暂住东莞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8时10分,被告人赖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R****“乘龙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辅道超时空创富中心路口时,车辆在环城路辅道右起第二条车道右转弯过程中,车身右前侧与在环城路辅道右侧车道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巡逻至此的民警立即在现场处置,赖某某留在事故现场协助民警处理事故。
2020年7月1日,东莞市东城交警大队认定,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肇事货车等物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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