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5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9时14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桂A****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柳象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苏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苏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赖某某在事故中存在超速、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扣押清单、驾驶信息查询单、病例材料、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4.尸检鉴定、车辆性能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车辆碰撞形态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