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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在赣州市**院工作至23时10分许,期间喝了酒,之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回南康区**镇。23时56分许,在行驶至唐凤大道******学院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赣州临时*****二轮电动车,造成朱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朱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送检的赖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另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目前,被告人赖某某自行赔偿的40万元已经支付到位,保险赔偿款90.577333万元因**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起上诉,尚未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赖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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