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居住地瑞金市象湖镇**路**中学附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印制大量留有本人联系号码(177********)的招嫖卡片,并雇请管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将招嫖卡片放至瑞金市象湖镇城区**大酒店、***酒店、***大酒店等房间内,通过该方式介绍卖淫女何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赖某某每次从中抽取100-500元不等的介绍费,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黄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通过招嫖卡片上的手机号码联系上赖某某,要求介绍一名卖淫女到其入住的瑞金市象湖镇**大酒店***房间提供性服务,赖某某便通知卖淫女何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前往。何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500元,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赖某某200元介绍费。
2.2020年11月22日2时许,一男子(身份待查)通过招嫖卡片上的手机号码联系上赖某某,要求介绍一名卖淫女到其入住的瑞金市象湖镇***大酒店***房间提供性服务,赖某某便通知卖淫女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前往。李某某在该酒店房间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300元,通过微信支付了赖某某100元介绍费。
3.2020年11月22日3时30分许,邓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通过招嫖卡片上的手机号码联系上赖某某,要求赖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到其入住的瑞金市***酒店***房间提供性服务,赖某某便通知卖淫女李某某前往。李某某在该酒店房间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收取嫖资400元,通过微信支付了赖某某150元介绍费。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5.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