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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68********,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广东省普宁市**镇**宿舍。2020年6月9日,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赖某某为陈某某(已起诉)伪造《出生医学证明》49份,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赖某某的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已起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建国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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