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白板”,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巫某某、蓝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合谋和分工配合,携带伪造的“23万元现金奖”中奖卡片,去到本区石基镇桥山村竹园北街东一巷2号被害人黄某凤经营的新宜佳百货商场内,以购买易拉罐饮料并假装中奖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低价购买中奖卡片,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香烟60余条,后携赃逃离现场。其后,上述香烟被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元。
同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巫某某、蓝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合谋和分工配合,携带易拉罐饮料及伪造的“23万元现金奖”中奖卡片,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西村沙片大街南一巷1号出租屋,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农商行银行卡一张(户名丁某某,卡号6224398100********)和密码。其后,被告人等人持被害人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及pos机消费共计人民币40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公民财物及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