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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偷越边境)(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幢**号。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7年7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从我市拱北偷渡往澳门时,在拱北情侣路边防警戒区地段被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抓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2017年7月2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邱某某某(另案处理)从拱北偷渡往澳门时,在拱北情侣南路边防警戒区地段被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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