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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湘EB****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荔新公路辅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19省道下行22公里2米处驶出主道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A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和辩解;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审讯同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3月18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赖某某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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