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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渔业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镇**管理区**路**巷*片**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管理区**路**巷*片**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2月2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2时57分,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澳县人民医院**路段时,与黄某某发生纠纷,随后黄某某报警。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材料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涉嫌醉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汉杰

检察官助理:谢林鑫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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