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时27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闽D*****”小型轿车,从本市湖里区穆厝出发,行经仙岳高架城市快速路,行驶至海沧大桥收费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卡口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调取、制作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具有坦白、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