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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行驶至信宜市绍秀体育馆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99mg/100m1。 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2.27mg/100ml。

另查明,赖某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信宜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7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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