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临城镇城西村出发前往上杭县北环西路闽成生活超市,在该超市因寄送快递一事与朱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将被告人赖某某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朱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视频;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05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赖氏祖训家规
守法纪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
凡我族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违者有失祖宗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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