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道检察院后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5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事故时悬挂闽******号牌)载徐某某从德化县三班镇洞上经龙浔镇岭南路往龙浔镇宝美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开发区**期**路往申通快递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8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赖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徐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德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轻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从重处罚;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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