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泥水匠,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闽G*****的二轮摩托车,途经长汀县汀州镇水东街宋慈路时,被长汀县公安局执勤警察当场查获,对赖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赖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 吴思璇
2020年9月3日
附注: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