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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号,2019年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00****)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工业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赖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7.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委会**号,电话:136301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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