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7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学府**期**栋**单元**房。2017年12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0时37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3****小型轿车行至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二路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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