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LZ****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5.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丽香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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