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某某粤PD1****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某某被告人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认某某具结书等;2.被告人赖某某的某某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无某某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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