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3时12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R/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宾馆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自翻,造成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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