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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机号码:0610G2EBIAD00****)行驶至本区浮莲路进亚运大道北470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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