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03时18分许,赖某某驾驶桂N****9号轿车在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年年丰广场前路段,碰撞行人蒋某某,造成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双方至钦州市**医院,办案民警提取赖某某静脉血液5ml后委托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对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依据检测结果,送检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琼钦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赖某某被钦取保候审,现住钦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997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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