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Y****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小岭村往大岭街道前进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大岭街道沙梨园路段时,碰撞由张某某驾驶搭载周某福、邹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路边行人周某某、温某某、戴某某及路边商铺、车辆,致温某某、周某某等多人受伤、多间商铺及车辆被损坏,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赖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9mg/100ml。经认定,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了温某涛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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