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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吉安市人,家住泰和县**镇**村,现住南康区**镇**村,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朋友幸某某等人在南康区龙岭镇龙岭西区安置点一朋友家吃夜宵,期间赖某某喝了两杯42度的牛栏山白酒和一瓶500ml的雪津啤酒。当日23时30分许,赖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返回龙岭镇汪背村的住处,行驶至**道**道时,与同方向直行的由肖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肖某某报警,民警赶到后发现赖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赖某某带至潭口镇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抽血备查。事后,赖某某赔偿肖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共计3675元。经司法鉴定,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8mg/ml。

2020年8月4日下午,赖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5.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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