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赖某某和一个同事在安平县灿达创业孵化基地百通丝网公司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银白色重庆牌二轮摩托车(无牌)打算给儿子买退烧药,从公司出来后沿兴安大道向东行使,至中心路向北行使,在中心路北头的百信药房买了药以后,沿原路返回,在兴安大道安平县交警大队西100米被交警查获了,当时吹的数值是90mg/100mL,然后被民警带到二院抽血,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8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长锁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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