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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福龙快速路南行人民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交警铁骑巡逻时发现交通事故后通知民警赶赴现场,民警对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27mg/100ml。该事故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过车信息单,交警指挥中心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及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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