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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56国道由清流县嵩口镇高坑村往嵩口村方向行驶,行至清流县国道356线406KM+10M路段时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隔离带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被送往清流县医院检查。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到清流县医院,发现赖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6.54mg/l00ml。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85070****。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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