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湖南省宁乡市**小区出发,先后沿岳宁大道、黄桥大道、岳麓大道、绕城高速、中意一路、汇金路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赖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8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2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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