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11时05分许,赖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凤庆县城**线**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其静脉血样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凤庆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20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在赖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9月17日01时04分许,其酒后又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凤庆县城**线**处再次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其静脉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26.52/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喝酒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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