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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雄市金叶大桥路段时,被南雄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赖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5.82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院印)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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