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社,住巴中市巴州区**栋**单元**楼**号。因抢夺他人财物,于2013年7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4年3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澜桥嘉洲小区停车场出发,往苏山坪二手车交易市场方向行驶。同日21时55分,赖某某驾车行驶至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与门卫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报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3.5mg/100ml,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结果为288.2mg/100ml。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5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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