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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货车行驶至叶挺东路53号路段,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粤L*****的小轿车,后与被撞车辆车主叶某某及其朋友等人发生纠纷。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赖某某带至惠阳区三和医院抽血并送至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赖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55.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破案后,被告人赖某某赔偿叶某某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保证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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