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现住奉新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赖某某和朋友谌某某等人在名为**的饭店吃晚饭并饮用了啤酒。饭后赖某某无证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廖某某去**镇**村,20时05分许,行驶至**道**路段时,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78ml/100ml。到案后,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骑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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