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定南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时持“C1EM”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定南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山庄**栋**单元**室。曾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与**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依法传唤赖某某至移动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赖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
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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