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万载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时29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安市**镇**基地出发,往晋江市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村**路段,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赖某某的测试值为86mg/100ml。同日0时31分许,泉州成功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样并送检。同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文安
检察官助理陈一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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