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城东开发区**公寓**梯**室。2014年7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三百元;2018年9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39分左右,被告人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开发区往浔中镇城东开发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浔中路8-5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赖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8.89mg/100ml。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指定地点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曾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检察官助理邱巧梅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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