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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020年5月10日21时18分许,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祥和路东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赖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吹测结果为176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后医护人员依法提取了赖某某的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2.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吹测仪吹测结果、现场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西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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