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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二区**号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高州市山美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在本市**大道**食坊停车场内驾驶粤K8****小汽车准备回家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赖某某到高州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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