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0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P5Z****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恒大桥上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赖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1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鉴定意见;3.现场图;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152********)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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